沈阳工程学院外事工作管理条例 2004年10月 学院外事工作要围绕学院总体发展目标,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学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加速学院国际化的进程。 第一条 管理机构 学院外事处为全院外事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一是根据国家外事方针政策和管理规范,对学院所有涉外事项实施管理职责;二是为学院的教学、科研以及所属企业对外交流合作牵线搭桥,提供相关服务;三是统筹学院对外交流资源,协调各部门对外事务,保证学院整体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实现。四是对院内涉外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外事纪律教育和涉外礼仪培训。五是根据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落实学院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国际培养计划。 外事处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条 因公出国 1、 院、处两级领导干部公派出国考察、访问、进修或参加学术会议由院党委会根据出国项目和任务确定人选,由组织部负责政审,外事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审批程序办理出国手续和相关事项。 2、 教师、科研人员和一般管理干部因公短期出国考察、访问(一个月以内)和进修(三个月以内),由所在部门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规划、部门工作需要或出国项目提出申请和推荐人选,报主管院领导和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院党委会审批。外事处负责办理出国手续。 3、 通过外语水平考试,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由个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和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院党委会审批。审批结果由院办通报人事处、外事处和留学人员所在部门。人事处负责与留学人员签订出国协议。根据上级文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持因私普通护照。由留学人员本人办理有关出国手续,外事处给予协助。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每个季度要向学院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馆教育处提交工作和学习情况报告。 4、 党员和科级以上干部的出国教育由外事处和组织部负责;其他非党人员的出国教育由外事处会同人事处负责。 5、 外事处应与出国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出国人员在国外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6、 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要及时报到,将因公护照交外事处统一保管;两周内持出国费用报销凭据到外事处办理报销事宜;并在一个月内将出国报告报外事处和主管领导。 第三条 因私出国 学院教职工自费出国留学,因私出国探亲、旅游等,按照学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应报外事处备案。 第四条 来访接待 1、 应学校邀请前来参观、访问、商讨合作的外国来宾和港、澳、台地区的客人,由学院外事处负责安排接待工作,必要时由院办和院内有关部门协助落实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 2、 直接与学院联系前来讲学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学者,一般由外事处向院内有关单位推荐,经协商决定接待计划后,一般由具体接待单位负责接待工作及有关讲学、参观的安排,如有需要,学院外事处可协助参与接待。 3、 院内教学、科研等部门邀请外宾来访和交流,应上报学院外事处,经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一般由邀请单位按所报的接待计划自行安排接待。如有需要,学院外事处可给予协助。邀请外交人员或新闻工作者,须报省外办审批。 4、 主要接待部门要做好工作记录,如形成正式文件,应报外事处备案。 5、 院内各部门在外事活动中要及时沟通信息,顾全大局、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与管理 1、 国际教育部负责学院外国文教专家的选聘。院内需要聘请外教的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将下一学期的外教需求计划报国际教育部,由国际教育部报外事处汇总审核。 2、 国际教育部负责与聘用人员洽谈好工作任务、条件和待遇等,并签订合同,按要求提供聘外教所需的材料,由外事处办理邀请及签证申请手续。 3、 外教到职后,国际教育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提交外事处,由外事处负责办理专家证、居留证及其他所需手续。外事处应将外教名单及有关情况书面通知院人事处和保卫处。 4、 外教的到职教育由外事处会同国际教育部和用人单位联合进行。外教的教学工作由国际教育部会同教务处和用人单位协调安排,用人单位要为外教配备相应的合作人员。外教的生活安排由国际教育部负责。外专公寓由国际教育部负责管理,要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5、 外国文教专家的大型活动,包括外教集中到职欢迎、离任欢送和重要节日大型活动由外事处负责,国际教育部协助。 6、 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由使用部门在外事处的指导下,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 第六条 对外合作 1、 学院各部门对外合作均应上报合作项目方案,由外事处根据学院发展计划进行审核,提交主管院长和学院审批后,方可进行筹备工作。 2、 对外合作项目的洽谈和筹备工作应在外事处的指导下进行,所需签订的协议必需经学院批准,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协议应由院长签署。 3、 对外合作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由外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4、 外事处负责对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及其他对外教学、科研合作项目的运行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年检工作由外事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留学生工作 1、 境外学生即留学生的招收、学习和日常生活管理由国际教育部负责。外事处给予必要的指导。 2、 留学生的签证、居住证手续由外事处负责办理。 3、 留学生的入学教育由外事处、国际教育部和有关教学部门联合进行。 4、 留学生公寓由国际教育部负责管理,要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第八条 对外宣传 1、 凡涉及学院对境外宣传的材料,包括学院网站、画册,在网上发布信息或印制宣传材料、招生广告、在境外媒体上发表的文章,在境外出版发行的书籍等,均应事先上报宣传部和外事处,经由宣传部会同外事处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核,统一、规范对外宣传口径,必要时报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任何个人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涉外媒体上发表任何形式的有关本学院的宣传材料。 2、 各种正式涉外宣传材料,包括文字、图片、光盘等,均应将副本报外事处备案,并存入学院外事档案。 3、 外事处负责建立我院海外校友信息网,充分利用学院海外人力资源为学院的发展和建设服务。